贵州要求高度50米以上建筑使用安全玻璃

   日期:2021-08-02     浏览:170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张玲玲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玻璃使用和管理,减少伤人损物事故发生,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

本报讯 记者张玲玲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玻璃使用和管理,减少伤人损物事故发生,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建筑幕墙应用监督管理,将其应用情况纳入设计、安装、验收和物业监管,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建筑安全玻璃、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证书、认证证书过期或产品无认证标志的,一律不得使用。同时,除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等文件和技术标准规定外,下列情况应当使用夹层玻璃、夹层中空玻璃、贴膜中空玻璃等具有防飞溅性能的安全玻璃,但当国家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外开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门窗玻璃、落地窗;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部位的玻璃幕墙。


此外,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建筑安全玻璃、防飞溅性能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和非防飞溅性能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和非防飞溅性能安全玻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选用建筑安全玻璃和防飞溅性能安全玻璃,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和防飞溅性能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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